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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8 09:36:02 浏览次数:0次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平安校园,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和强化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岗位的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保卫办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办主任为消防管理部门的责任人。保卫办分管消防工作的人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含后勤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全面领导、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专用经费用于消防设施设备的添置、维修、改造,以及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办。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二) 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三) 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四) 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责令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部位停工停业整改;

(五) 进行消防宣传并指导义务消防人员熟悉了解消防业务;

(六) 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保养与管理;

  (七) 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八) 负责对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并协助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 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第六条 校内各级二级学院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并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并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使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 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职责;

(三) 对师生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 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 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六)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处理火灾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学校后勤服务等实行房屋承包、租赁时,在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教职工入住教师公寓、公租房时,应对房屋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明确由使用单位之一统一管理。

行政楼、图书馆消防安全,分别由学院党政办、图书馆统一管理。D、H综合实训楼消防安全分别由建筑与园林学院、教育管理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必须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相关消防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消防机构会同学校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总务处(基建办)审批,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一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本办法,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等施工,学校相关建设部门应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造成停水、停电、停气、中断通讯联系的,由学校相关建设部门负责迅速恢复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确定下列单位(部位)和场所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部位),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 各综合实训楼;

(二) 行政楼;

(三) 学生宿舍(公寓);

(四) 图书馆;

(五) 食堂(含新校区和老校区)、变电房(含新校区和老校区);

(六) 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

(七)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校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由管理单位负责。若有物业外包管理的,物业外包合同必须有明确承包方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十三条  综合实训楼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范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各二级学院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三)各二级学院应当落实实验室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

(四)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要求,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学生应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存在火灾危险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部位以及师生宿舍通道等,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物;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 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其他消防设施遮挡、覆盖或损坏;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 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 学生宿舍“六个严禁”:

1、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燃气燃油炉和酒精炉等;

2、严禁在宿舍及楼道等处私拉电线、私接灯头和插座;

3、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

4、严禁在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用品;

5、严禁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严禁损坏宿舍楼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 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防火部位重点检查。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部位)每日都要消防安全巡查、记录。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 违章进入制作、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脱岗的;

  (七)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对所属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预防火灾、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还要培训教职工学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三) 重点防火部位的值守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

  本条中的2、3项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

  (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应按照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不断完善预案。一般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自救措施或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七条 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全面、详实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消防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